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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顺苏与魏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苏,魏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张顺苏,),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胡杰,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正兵,男,1974年11月10日(身份证号:332601197411103717),汉族,浙江台州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南洋村239号。委托代理人:余德兴,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苏与被告魏正兵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正兵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张顺苏负担。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吾崇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