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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150号原告鄢某某,男,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鄢某某以双方已到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离婚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鄢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鄢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宣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