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军山与被执行人刘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军山,刘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辽14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岳军山,男,1948年8月26日生,退休干部,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51-13号楼1410,身份证号210719194808261410。被执行人刘树成,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子乡官司沟村,身份证号2114021962100457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军山与被执行人刘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