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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全德、徐亚与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全德,徐亚,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688号原告罗全德。原告徐亚。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芹,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春红,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罗达,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达,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罗全德、徐亚与被告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置业公司)、被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阳物管成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全德、徐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敏、李芹,被告金阳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冉春红、罗达,被告金阳物管成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全德、徐亚诉称,2010年3月7日,原告罗全德、徐亚与金阳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二原告房屋所在小区由金阳物管成都公司提供物管。2014年3月初,原告住房和小区其他住户家里被水淹过一次。2014年9月1日23时许,原告一进家门就发现单元走道上有很多积水,进门一看家里积水竟深达4厘米,随即给物管打电话,来人并未对积水进行处理。次日,积水有增无减,虽然物管公司人员对积水进行了处理,但家里木地板、墙纸、家具等严重受损,无法居住。原告认为,家中积水是二被告所致并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409.88元;2.在成都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被告金阳置业公司辩称,金阳置业公司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金阳置业公司是房屋出售方,2011年12月31日,原告接收了房屋,并确认收到房屋质量合格书,金阳置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水管保修一年,造成下水道反水,已经超过质保期,原告家中该次进水与金阳置业公司无关。原告对房屋装修可能造成反水,在反水原因不明时,原告主张金阳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适用赔礼道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金阳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金阳物管成都公司辩称,金阳物管成都公司负责原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原告装修完毕未按照约定向金阳物管成都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反水原因不明,金阳物管成都公司第一时间达到现场并进行处置,全面履行了物管义务。金阳物管成都公司就小区排污管道进行日常巡查、维修等,委托专门公司进行粪池清掏工作,尽到了物管义务。金阳物管成都公司不是侵权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金阳物管成都公司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原告罗全德、徐亚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7日,原告罗全德、徐亚与金阳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金阳置业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二原告房屋所在小区由金阳物管成都公司提供物管。原告与金阳物管成都公司签订了《金阳·易诚国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告收房后,随即对房屋进行装修,该次装修报金阳物管成都公司审核同意。2012年5月,原告完成装修并入住。2014年9月1日23时许,原告回家时发现单元走道上有很多积水,闻到臭味,打开家门后发现家里积水较深。原告随即给金阳物管成都公司打电话,金阳物管成都公司在技术维修值班记录表上登记。2014年9月2日,金阳物管成都公司用泵外抽将原告家中积水排除完毕,并予以登记。原告家中积水系从生活柜台的地漏溢出,进屋后造成房屋木地板、柜子、门及门套、电视墙框、墙纸等损坏。原告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2015年12月14日,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德评字(2015)1214号《关于青羊区的住房损害物品价格鉴定报告》,载明原告房屋内损失共计29466元。原告支付鉴定费用7000元。原告房屋登记显示在三楼,但从小区内院来看,实属二楼,一楼为地下层;原告房屋正下面一层(即应登记的二楼)的全部空间系小区该单元业主通往电梯的通道;单元外面的总下水管与业主生活阳台下水管相连,从下往上看,原告家中生活阳台下水管第一个与外面总下水管相连。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供:1.2014年9月5日的《华西都市报》,该报第10版载明,罗先生向报社反映下水道污水从生活阳台地漏倒灌进入家中,泡涨了地板、墙面、家具。2014年3月初原告家中也出现过一次污水倒灌,因为不严重,就自行处理完毕。小区另一位张姓邻居也向记者反映,其住在一楼,2013年7月大暴雨,污水倒灌,泡坏了家具,当时类似情况较多,大家找成都市建委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投诉,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其后,采取泵抽等措施拦截污水,还做了楼栋的地面防水;张先生认为排水主管是横向设计不合理,如竖向设计可能不宜堵塞,且排污管道与污水井总管同样高,一旦堵塞会污水倒流;开发商对相关业主进行了赔偿。小区物管部门认为派人疏通了罗先生单元楼下的管道、每个月对小区进行疏通、每周检查维护一次,生活用水管道和污水管合并在一起,这是施工问题。开发商认为房屋验收合格才能交付,排水管没有问题,主要是物管部门疏通不到位。二被告主张报纸载明内容仅仅是记者听说,没有证据证明事实,对此不予认可。2.录音。录音载明了2014年9月2日、3日,原告与物管人员在物管处、原告家中谈话的录音,主要内容是原告家中生活阳台地漏反水,进入原告家中;污水管没有坡度,污水排不走,是雨水、污水混排,是施工方的问题。二被告主张噪音太大,不能确认是物管公司人员。3.原告主张二被告按照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被告金阳物管成都公司还提供:1.工程部巡查签到表载明2014年6月后每天二次巡查登记。2.照片,载明技术部对4栋2单元排污管道整改;6月13日对4栋1单元、4栋2单元雨污混排整改处理;3栋2单元排污主管改造;8月15日对3栋2单元102排污管改造;以及专业公司对小区管网全面清掏和疏通。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城市排水许可证、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值班记录表、巡查签到表、报纸、录音、照片、鉴定报告、发票、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罗全德、徐亚是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所有权人。2014年9月1日晚上,原告罗全德、徐亚房屋生活阳台地漏反水进入家中造成木地板、柜子、门套、墙纸等损失的事实成立,经鉴定机构评估鉴定损失的价格为29466元,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损失如何分担。金阳物管成都公司以原告在装修房屋后未提请物管验收,主张属于原告自身装修造成的,因物管验收业主房屋装修情况是物管的管理职责,物管公司应当予以主动验收,其以此主张原告承担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该房屋已经过验收,是验收合格房屋,其不应当承担责任。验收合格是指房屋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但因该小区房屋在2014年9月前已经出现过类似情况,虽然是报纸载明记者调查而来,但被告未能提出反驳的相关证据,由此可以旁证房屋反水的事实;被告金阳物管成都公司作为小区物管,针对出现的问题,对小区楼栋排水管道改造等,也证明小区排水管道存在一定问题、缺陷;另一方面,原告报请物管人员处理房屋内反水时的录音载明维修人员处理该情况时陈述排水管问题,也能佐证小区排水管道存在缺陷。故应当认定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房屋排水管道存在缺陷,其对原告房屋内反水浸泡家具等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金阳物管成都公司作为小区物管公司,接到原告反映房屋内反水后,于次日将水排除完毕,其在履行物管责任中未能及时发现原告家中反水以及在客观上延迟处理并可能造成损失扩大,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于当晚23时回家,发现家中已经积水约4厘米深,属于原告自身发现房屋反水较晚,存在扩大损失的可能性,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情况以及鉴定报告载明原告损失为294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酌定原告家中本次反水所造成的损失由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金阳物管成都公司连带赔偿20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请求被告在成都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因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依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罗全德、徐亚20000元;二、驳回原告罗全德、徐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评估费7000元,合计7200元,由罗全德、徐亚负担2400元,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共同负担4800元(该费用已经由罗全德、徐亚支付,后由成都金阳华英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全德、徐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