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7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开元物业与侯金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侯金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561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张宗福,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郭再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金旭。委托代理人王华俭、毛国权,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诉被告侯金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雪峰审判员  唐俊艳书记员  张梦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