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与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43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73228237U。法定代表人:张铁良,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广明,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该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起行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271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