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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姚忠旺与被告邬乃全退伙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忠旺,邬乃全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姚忠旺。被告:邬乃全。委托代理人赵象彬,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忠旺诉被告邬乃全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忠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忠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姚忠旺负担。审 判 长  吕龙钧审 判 员  廖晓文代理审判员  殷励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