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5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999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杨某,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