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卢海强与杜金芳、张红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强,杜金芳,张红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0153号原告:卢海强。被告:杜金芳。委托代理人:严军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信。原告卢海强为与被告杜金芳、张红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杜金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利息已按月利率15‰从2014年4月6日至2015年12月4日以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之日止);2、被告张红信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杜金芳、张红信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海强以及被告杜金芳的委托代理人严军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红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利息部分为从2015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6日,被告杜金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杜金芳向卢海强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原告卢海强已于2015年4月5日分20次将款项汇给被告杜金芳。款项出借后,被告方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5日,此后被告方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杜金芳和张红信系夫妻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海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红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被告杜金芳负担、被告张红信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