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121号原告郭,男,汉族,务农。被告王,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负担。审 判 长 周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月姣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