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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121号原告郭,男,汉族,务农。被告王,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负担。审 判 长  周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月姣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