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金素兰与朱海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海亮,金素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淮安市东南城镇公交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亮。委托代理人刘高明,淮安市淮阴区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素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永峰。原审被告淮安市东南城镇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朱海亮与被上诉人金素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淮安市东南城镇公交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苏08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朱海亮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海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海亮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是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海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元,减半收取1141元,由上诉人朱海亮负担。审 判 长 华 林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