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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金燕、张仙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燕,张仙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徐金燕,女,1976年8月4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仙德,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徐金燕与被执行人张仙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金燕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仙德支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仙德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洪家后高桥小区东苑26幢3号的房产,由于该房屋已抵押给他人,已无残值可以执行。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徐金燕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张仙德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仙德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7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