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林权与孙玉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林权,孙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487-1号申请执行人:丁林权,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孙玉权,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丁林权与被执行人孙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玉权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其另有案件在本院执行中,目前除粮补账户被本院冻结外,家中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