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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曾风莺与齐河县人民政府、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房产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风莺,齐河县人民政府,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王庆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5行初17号原告:曾风莺,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国科画中园16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6905167362)。委托代理人:李恩会,男,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款项。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有良,主任。第三人:王庆吉,男,1966年9月25日生,住齐河县国科棋乐园6号。原告曾风莺诉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王庆吉房产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风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风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风莺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解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