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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执7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潘淑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潘淑贞,唐建平,金贤忠,浙江意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3执75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德良。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朱晓双,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潘淑贞。被执行人:潘淑贞,1973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唐建平,1971年6月15日。被执行人:金贤忠,1960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浙江意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金贤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耐斯特鞋业有限公司、潘淑贞、唐建平、金贤忠、浙江意泰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登记于被执行人潘淑贞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和花园A7幢101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委托相关部门评估,后在淘宝网龙湾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16年6月16日,买受人翁小萍(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大门镇振兴东路407号,身份证号码:××)以50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纳了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潘淑贞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和花园A7幢1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34××14,建筑面积:24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1-2005-1-230**,地号:1-9-23513-30,土地使用面积:35.32平方米)由买受人翁小萍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翁小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翁小萍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所涉相关税、费等由买受人翁小萍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炯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