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5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斌与张同、王艳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张同,王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5245号原告王斌。被告张同。被告王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张同、王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同、王艳军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或其他相应数额财产,并提供原告王斌所有的辽A×××××号轿车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同、王艳军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或其他相应数额财产予以查封。二、对原告王斌所有的辽A×××××号轿车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致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