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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西安百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百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雷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百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百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刘皓,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雷进武,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百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雷进武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雷进武名下有汽车,本院将其名下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其银行账户有存款5000元,本院将其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划拨,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13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雷进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