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5364、5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金翠珠,周林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5364、53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屠善勇,行长。被执行人:金翠珠,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飞云镇阁巷阁一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被执行人:周林恩,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双龙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7********。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翠珠、周林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林恩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讴歌MDX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2HHYD2832AH200339),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94640.4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5364、5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302执5364、53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屠善勇,行长。被执行人:金翠珠,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飞云镇阁巷阁一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12204048。被执行人:周林恩,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双龙路118弄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701275911。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翠珠、周林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林恩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讴歌MDX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2HHYD2832AH200339),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94640.4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5364、5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郑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