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国玉与穆少苏、钞利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玉,穆少苏,钞利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玉,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穆少苏,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钞利号,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张国玉申请执行穆少苏、钞利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穆少苏、钞利号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穆少苏、钞利号在银行、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张国玉在限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穆少苏、钞利号的财产收入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穆少苏、钞利号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万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 范 冰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换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