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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商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托商初字第00147号原告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开和。委托代理人武宇。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涛。原告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静、人民陪审员赵翠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石灰石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给被告供石灰石,被告每月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一次费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石灰石款1090000元,就该欠款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以书面欠条的形式结算,同时在该欠条上约定此欠款在2015年1月份前支付完毕。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石灰石款109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据情况及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质证情况:证据1、石灰石购销合同一份,要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日签订了合同并确定了权利义务的事实。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2、2014年11月12日出具的欠条一支,要证明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有限公司欠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款1090000元的事实。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对原告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1、2,本院认为,石灰石购销合同上有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的签章,欠条上亦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涛的签字确认,两份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该两份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无异议,故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原告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石灰石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给被告供石灰石,被告每月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一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石灰石,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石灰石款1090000元,就该欠款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涛于2014年11月12日以书面欠条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在该欠条上约定此欠款在2015年1月份前支付完毕,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石灰石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涛就欠原告石灰石款1090000元的事实出具欠条一支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当积极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石灰石款109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乌海市亿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款10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祥元冶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君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赵翠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