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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宜都市华宝商贸有限公司与宜都市昂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华宝商贸有限公司,宜都市昂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华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张先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都市昂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法定代表人曹光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都市昂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都市昂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昂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4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兰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任 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