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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宝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073号原告上海东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尤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泉国,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立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东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怡霖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晔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