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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示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清华显示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234号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坤,该公司员工。被告:海南清华显示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辛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清华显示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海南清华显示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海南清华显示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