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洪某与陈某、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陈某,陈某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682号原告洪某,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陈某,男,200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陈某1,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