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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洪某与陈某、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陈某,陈某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682号原告洪某,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陈某,男,200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陈某1,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