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古春与周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古春,周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2100号原告郑古春,个体户。被告周小光,干部。原告郑古春诉被告周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伟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古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古春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周小光因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4月6日提供向被告周小光5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取,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小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小光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周小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未还。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了: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适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周小光于2013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周小光未提供反驳证据。经本院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周小光向原告借款,被告周小光出具了借条。原、被告间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周小光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光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郑古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