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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6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沈顺康与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顺康,赵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6148号原告沈顺康,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龙,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沈顺康与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顺康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