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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丽遂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某应支付请执行人陈某扶养费185600元和经济补偿30000元,共计215600元,现30000元济补偿款已支付。由于子女尚��跟申请执行人陈某生活在一起,要求暂缓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2016)浙1123执6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6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应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