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5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05548号原告:金华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人民西路238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楼伟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斌,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粮站内)。法定代表人:金余道,执行董事。原告金华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100800元及利息11088元(利息已按年利率6%从2014年7月1日计至2016年4月30日,之后仍按此利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香溪.玫瑰园”电视广告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教育科技频道、经济生活频道投放广告,投放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至5月14日,共30天,广告费共计100800元;被告在原告播完广告并出具发票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广告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播放了广告,并在2014年5月27日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广告费100800元被告一直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广告费100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元,依法减半收取1269元,由被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庾寒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