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金光、刘惠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金光,刘惠婷,朱峰,林树锦,林铃田,宁德市隆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锦林,理事长。被执行人林金光,男,1972年7月8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惠婷,女,1972年4月20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朱峰,男,1974年12月26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树锦,男,1961年3月21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铃田,男,1962年9月9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宁德市隆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树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林金光、刘惠婷、朱峰、林树锦、林铃田、宁德市隆汇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