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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455号原告白某某,女,藏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郝园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