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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7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现住台安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玉红、代理检察员王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承包了台安县富强新区、台安县付家幸福院、台安县头台子村村委会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直至工程结算后,拖欠上述工地1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4070元。2014年12月19日,经台安县劳动监察局向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某拒不整改,且逃跑藏匿。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害人王某甲、杨某甲、杨某、杨某乙、赵某某、方某某、王某乙、赵某、王某丙、杨某丙、王某丁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信息,刑事制裁检索证明,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张某拖欠工资一案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照片及短信通知截图复印件,关于富家镇敬老院拨付张某工程款情况说明,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张某拖欠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工程承包合同书二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二份,收条,支款凭证二份,借条二份,收据,补充侦查报告,维修承包合同,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询信息,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承包了台安县富强新区、台安县付家幸福院、台安县头台子村村委会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直至工程结算后,拖欠上述工地1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4070元。2014年12月19日,经台安县劳动监察局向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某拒不整改,且逃跑藏匿。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张某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甲、杨某甲、杨某、杨某乙、赵某某、方某某、王某乙、赵某、王某丙、杨某丙、王某丁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户籍信息,刑事制裁检索证明,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张某拖欠工资一案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照片及短信通知截图复印件,关于富家镇敬老院拨付张某工程款情况说明,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张某拖欠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工程承包合同书二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二份,收条,支款凭证二份,借条二份,收据,补充侦查报告,维修承包合同,鞍山市林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询信息,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 判 长  魏 来人民陪审员  白明洪人民陪审员  张 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