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绍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700号罪犯陈绍芬,男,生于1962年12月6日,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9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裁定,对罪犯陈绍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六年六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绍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绍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绍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魏福海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