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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二建与刘爱红、司松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二建,刘爱红,司松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二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爱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司松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二建诉刘爱红、司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0000元,未受偿60000元。现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导致该案不能按时执结。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时,或者逾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梁会刚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荣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