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上172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俊成与张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成,张军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上1722民初1771号原告张俊成,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张军义,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成与被告张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俊成承担。审 判 长 杨献伟人民陪审员 赵冬丽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郝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