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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上172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俊成与张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成,张军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上1722民初1771号原告张俊成,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张军义,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成与被告张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俊成承担。审 判 长  杨献伟人民陪审员  赵冬丽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郝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