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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日增与林芳程、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日增,林芳程,张桂兰,詹祖超,余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158号原告郭日增,男,1977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朱丽霞,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林芳程,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告张桂兰,女,1972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詹祖超,男,1978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告余玲玲,女,1984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日增与被告林芳程、张桂兰、詹祖超、余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玲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日增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日增撤回对被告余玲玲的起诉。审判员  张初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