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平执民字第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与顾永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顾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执民字第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朱金华。被执行人:顾永锋。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平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顾永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顾永锋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60800元[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6)第0501号评估报告书],之后在本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6月23日,买受人金军以983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顾永锋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6)第0501号评估报告书]所有权归买受人金军(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军起转移;二、买受人金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