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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爱红与赵孝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红,赵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91号申请执行人梁爱红,女。被执行人赵孝义,男。。申请执行人梁爱红与被执行人赵孝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爱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孝义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7641.29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64.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孝义自觉将执行款项18175.29元(含赔偿款17641.29元、诉讼费364.00元、执行费17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梁爱红已领取执行款项18005.29元(含赔偿款17641.29元、诉讼费364.00元),执行费170.00元已上缴长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范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