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东升与郑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东升,郑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534号原告:夏东升。委托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爱珍。原告夏东升诉被告郑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28日,被告郑爱珍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夏东升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4月28日,以上事实由被告郑爱珍亲笔出具的借款借据为凭,在借款借据上未书写关于利息的约定内容。然而,被告至今未能清偿该笔借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而引发本案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爱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夏东升借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爱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文丹人民陪审员 李旭培人民陪审员 唐小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南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