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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旭东诉被告史富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东,史富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946号原告孙旭东。被告史富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旭东诉被告史富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旭东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旭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旭东承担。审判员  沈娣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娟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