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旭东诉被告史富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东,史富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946号原告孙旭东。被告史富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旭东诉被告史富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旭东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旭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旭东承担。审判员 沈娣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娟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