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执民字第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陈文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陈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21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代表人:卓晓雁。被执行人:陈文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649358.65元及利息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22元、执行申请费18893.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文达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盛世天城xx幢xx单元xxxx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