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陈文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陈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21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代表人:卓晓雁。被执行人:陈文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649358.65元及利息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22元、执行申请费18893.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文达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盛世天城xx幢xx单元xxxx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