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君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君华,吴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椒江区星明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314-5。法定代表人郑岳华,局长。被执行人黄君华,男,1968年5月2日出生,住椒江葭芷街道朝阳。被执行人吴从女,女,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椒江葭芷街道朝��。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君华、吴从女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浙1002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2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君华、吴从女应支付社会抚养费9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黄君华、吴从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黄君华、吴从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黄君华、吴从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99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