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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7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赵明灯、戢红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赵明灯,戢红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763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炎辉。委托代理人谢文明,系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灯,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戢红霞,女,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赵明灯、戢红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愿在本院判决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红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雅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