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黄家坤与邓水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水连,黄家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水连,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家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邓水连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4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转让费余款,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