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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秦彩霞与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彩霞,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179号原告:秦彩霞,女,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42578********,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村*****号。委托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慧,男,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77********,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林洋村四区**号。原告秦彩霞为与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张慧归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慧于2012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27日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和200000元,被告分两次归还了100000元和5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350000元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慧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彩霞借款本金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350000元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张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