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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杭州长盛化工有限公司诉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长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18号。法定代表人应宝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创园*座***房间。原告杭州长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丽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