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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6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运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6民初276号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世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富,男,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系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陈运来,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运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金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广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