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民辖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辖终字第66���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仕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科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13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以及提交的基础证据《预应力工程专项施工合同》,能够初步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项目所在地为德阳市旌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由项目所在地的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