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大连新峰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昌河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32号本院在执行大连新峰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昌河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峰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大连昌河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岳清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大连昌河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岳清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