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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黄德胜盗窃罪2016刑初67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67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到本市海珠区龙潭村东环路2号二楼,以撬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乙的制衣厂,冒充制衣厂老板,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将该厂电脑衣车平车10台、冚车2台、打边机3台、木凳10张、光管套装8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92.9元)、旧衣车平车2台卖给收旧货人员任某乙。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涉案的电脑衣车平车10台、冚车2台、打边机3台、木凳10张、光管套装8根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乙。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案件侦查情况、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涉案赃物照片、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光盘,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鉴(赃)[2015]39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任某乙出具的广州多威服饰有限公司领料单,证人张某、李某、敖某、陈某、饶某、任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甲退赔被害人黄永发的旧衣车平车2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嘉智周颖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