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维中与沙小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中,沙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李维中。被执行人沙小川。申请执行人李维中与被执行人沙小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民终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沙小川于2016年4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4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依照(2015)泰兴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小川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本案须等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的裁判结果。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沙小川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本案须等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的裁判结果。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沙小川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本案须等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的裁判结果,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新的裁判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